有关法律保护权和司法诉讼权(每个人有权使其案情呈交法院)的仲裁: 自主权的重要性和正当程序权的范围
pages 47 - 70
ABSTRACT:

仲裁使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成为必要。 这一工具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替代手段,以实现法律所允许的合约自主权。 尽管通过公共机关实现的司法保护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但法律保护权无法废除。 正当程序原则可以在仲裁中削减,但规定的最低(强制性)标准无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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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s

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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