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被告方提出的异议(第 5(1) 条)及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拒绝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原因(《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第 5(2) 条);驳回有关可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的论据(索非亚市法院;2008 年 2 月 16 日)

2008 年 2 月 16 日索菲亚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参考号 62/2007(当事方:CEZ K.E.Z.G.、BT A. 和 I.G. 与 M.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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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