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号: Rsp 405/2009,仲裁裁决日期(最终裁决): 2010 年 8 月 3 日
原告: [X] 瑞士法律实体
被告: [Y] 德国某大型银行捷克分行
司法管辖区:捷克经济商会及捷克农业商会附属仲裁法院
仲裁地点:捷克布拉格,仲裁法院所在地
准据法:依据当事方协议中所指定的捷克法律(该协议中的准据法选择条款)
诉讼语言:捷克语
I. 诉讼程序中当事方法律身份的证明;关于证明当事方法律身份的证据的正式性/非正式性规定;证明当事方法律身份的程序
II. 原告中未指定当事方;当事方的实质合法性;仲裁的非正式性/低正式性原则;诉讼当事方指定;
III.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情形下仲裁条款的保留;因未接受法定前任人的债务所致的现行合法性缺失;有关现行合法性缺失的异议及有关仲裁法院管辖权(裁判权)缺失的异议;主观可仲裁性;可分割性原则 – 仲裁条款与主协议分割
IV. 商业条款/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强制性质;关于就商业条款的强制性质视为有效程序性辩护之先决条件提出的有条件的、特定的、明确的、法律相关的异议的必需要求;一般条款和条件作为某些行业(如银行业和保险业)中企业家与非企业家的个人之间的标准合同惯例的必需部分
V. 普通法院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准据法内容;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消灭时效;法律关系的性质(商业法律关系及商法与民法条款的适用性);当事方的法律确定性;仲裁程序中所作判决的可预测性;宪法所规定的公正审判范畴的可预测性